东京审判庭审记录中的卢沟桥事变

时间:  2018-11-27 15:54   中国档案    雷亮 点击:
“东京审判”中涉及卢沟桥事变部分在检辩双方均通过直接或交叉询问,对证人、证据和证词的可靠性及相关细节进行核实质证,最终由法官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宣判。
核心提示: “东京审判”中涉及卢沟桥事变部分在检辩双方均通过直接或交叉询问,对证人、证据和证词的可靠性及相关细节进行核实质证,最终由法官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宣判。

 

1946年7月22日,中方证人秦德纯将军在法庭上讲述“卢沟桥事变”经过

1946年7月22日,中方证人秦德纯将军在法庭上讲述“卢沟桥事变”经过

1937年7月7日,侵华日军在卢沟桥附近蓄意挑起事端,震惊中外的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由此拉开序幕。战后,为惩处日本法西斯的战争罪行,1946年5月3日,由主要反法西斯联盟国家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开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史称“东京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了日本的战争罪行,裁定了日本的战争责任。然而,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不断利用公众对审判过程详情的不了解,对一些史实细节进行歪曲解读,进而宣称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是不严谨的审判,试图以此达到为历史翻案的目的。例如,2013年3月12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就曾在日本国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发言:“对于这一场大战的总结,并不是日本人自己做出的,应该说是战胜国一方做出的裁决。”但史实不容否认,国家图书馆近年来从海外征集入藏的东京审判庭审记录、判决书和庭审照片等档案史料忠实记录了整个审判过程。从这些记录中可以看出,法庭在大量事实证据和严格的司法审理基础上,对日方做出了有罪判决,是我们今天研究相关历史真相的第一手珍贵史料。其中在审判期间,法庭对卢沟桥事变进行了详细调查,对事变前后发生的系列史实进行了确认,对日本发动战争的责任做出了裁判。在全民族抗战爆发80周年之际,有必要重温这段70多年前的审判记录,以文献为证,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厘清历史真相。

1947年5月12日,美方证人巴雷特上校出庭作证

1947年5月12日,美方证人巴雷特上校出庭作证

法庭听证过程

东京审判带有明显的英美法系特征,高度重视证据事实,对证据法的运用非常严格。其审讯程序基本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步骤进行。其中涉及卢沟桥事变部分的听证,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1946年7月22 — 25日和同年8月6 — 7日,检方就“卢沟桥事件及其之前的形势”进行立证,美国《密勒氏评论报》主编约翰·鲍威尔、时任美国驻北平使馆副武官戴维·巴雷特,时任北平市长、29军副军长秦德纯、时任宛平县长王冷斋等出庭作证。二是1947年4月22—25日和同年5月12—14日,辩方针对卢沟桥事变和日本不扩大方针进行反证,美国人戴维·巴雷特、日本人河边正三(时任日本“中国驻屯军”步兵旅团长)、河边虎四郎(时任日本参谋本部战争指导课课长)、樱井德太郎(时服役于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部,同时也是冀察政务委员会顾问及中国第二十九军军事顾问)、和知鹰二(时任日本“中国驻屯军”高级参谋)、桥本群(时任日本“中国驻屯军”参谋长)等出庭作证。在检辩双方举证过程中,双方均可通过直接或交叉询问,对证人、证据和证词的可靠性及相关细节进行核实质证,最终由法官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宣判。因此,整个审判是立足于严谨的证据法基础之上的。

东京审判庭审记录中有关七七事变的法庭问答记录

东京审判庭审记录中有关七七事变的法庭问答记录

检辩双方的几次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检辩双方都提交了大量证据、证词,并对事变发生的前因后果、具体史实、战争责任等进行了质证和辩论,也对日本法西斯自开战以来的各种宣传谎言和辩方在法庭上的种种狡辩伎俩进行了揭露。例如关于日本在卢沟桥附近进行夜间演习的“合法性”问题,日方辩护律师几次试图利用中方证人秦德纯对国际法和《辛丑条约》具体条款的不熟悉,进行误导性提问,如辩方律师太田金次郎提问:“你是不是知道,在义和团运动之后,根据《辛丑条约》条约中的条款,日本军队可以在中国领土上进行演习?”代表辩方的美国律师沃伦问道:“不顾你们国家的国际承诺,你觉得,或者你们的驻防部队和各位将领觉得,他们可以在没有政府的同意下就签订协议,对不对?”对此,秦德纯并没有上当,当即指出:“根据该条约,日本仅被授权在北平到秦皇岛铁路沿线驻军,以保护该铁路的安全。任何超过这一军事必要性的驻军都是违法的。”“外国可以在铁路沿线附近进行演习,但并不允许在更远的地方演习。”“地方首长和日本驻屯军司令官之间的君子协定是要维持地区的和平与秩序,这与国际法精神并不违背”。针对日方证人河边正三的相关诡辩,美国检察官萨顿也做出如下诘问:“根据《辛丑条约》第9条,丰台并不属于可以占领的12个指定地点,日本没有权力占领丰台,对不对?”从国际法角度有力驳斥了日本在卢沟桥附近驻军并进行演习“合法”的谬论。

又例如,针对桥本群提出“中国驻屯军”的一切行为均是出于“日中亲善”的目的,中国检察官倪征燠诘问:“在你证词第9页最后一段倒数第10行声称‘中国方面要求在进行夜间演习时事先通知他们,因为夜间演习会让民众不安,并可能引起社会担忧……我们同意了这个要求’,既然你们很清楚这样的演习会‘让民众紧张,引起社会担忧’,你们为何还要一意孤行?……你认为在夜间侵扰中国人民能够实现你们‘增进日中亲善关系’的目的吗?”

又例如关于战争责任问题,日方声称卢沟桥事变后,是中方首先违反了双方于7月9日达成的停战协定,对日军“攻击”,从而导致了后面的“大规模敌对行为”。对此,美方证人巴雷特上校作证说:“我相信如果日军真心希望解决此次冲突,那是很容易达到的,因为很明显,我没有观察到中方有任何一点攻击性的意图……由于7月28日袭击北平的日军来自南部,而中国军队受到袭击时正向北前进。由此我确信,中国军队无论如何也没有进攻的意图,而仅仅是试图向北平城内撤退。”由此可见,整个七七事变期间是日军一直在步步紧逼,藉此发动全面侵华战争。

调查结论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聆听大量证言证词、调查大量证据基础上,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作出判决。其中关于七七事变部分的判决书长达40余页,判决书在充分分析卢沟桥事变发生前后的各方面背景以后,详述了经过法庭核实后得出的整个事件的经过。判决书指出:“当晚(注:指1937年7月7日)22点,中国当局接到北平日本特务机关长松井太久郎的电话,说宛平中国驻军向演习中的日本部队开枪,事后1名日本兵失踪,因此要求准许日军进入宛平进行搜索。”“王冷斋调查后,没有找出所谓失踪的日本士兵,后来与松井的交涉也毫无结果,于是决定双方在现场共同调查。王冷斋和日本代表寺平进入宛平城后,日军从三面包围宛平并开始射击。中国军队据守城墙保卫宛平。1937年7月8日清晨5:00,当调查还在进行中,日军大队长一木清直就指挥一个大队向驻守在卢沟桥附近龙王庙的中国军队进攻。6:00左右,日军开始用机关枪攻击宛平城。8日早晨,日军占领了通往长辛店的铁路桥。当天午后,日方将最后通牒送达宛平城的司令官,要他在当晚19:00前投降,否则开始炮击。但是中国方面坚决不让步,晚上19:00日军开始炮击。1937年7月9日,日方通过松井及其他人通知秦德纯说,失踪的士兵已找到,但开出下列停战条件:(1)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2)双方军队各自撤退至最初之线;(3)鉴于第37师对日本怀有强烈敌意,要求改调29军其他部队驻守宛平。”“……吉星文中校指挥的中国军队撤退回原来的位置。另一方面,日军也向丰台撤退。如果日方遵守停战条件,事情可能就此解决。但是后来确知铁路隧道附近约有100名日军并未按照协定撤退。1937年7月9日夜,该处日军又向城内开炮。后来日军继续开进争议地区,到7月12日,已有2万名日军和100架飞机进入该地区。接着在那个地区,两军之间就发生了零星冲突,到了7月27日,发生了后面所说的大规模敌对行为。”关于日军在此期间与中方进行停战谈判中的表现,判决书指出:“很明显,日本政府千方百计策划的就是让华北当局在未经中国政府认可的情况下接受日方要求。接受这个解决方案无疑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通过切断中央政府的支持进而削弱地方当局的势力;另一方面,迫使中央政府认可华北独立这一事实。”由此可见,正如1937年10月6日的国联调查报告所指出的,日本在整个七七事变中的所作所为“无论是基于现行法律协议或者基于自我防御的权利,日本的这种行为都是不正当的,这种行为违反了1922年2月6日签订的《九国公约》和1928年8月27日签订的《巴黎公约》所规定日本需要履行的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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